鲁网7月1日讯(记者 韩黟瞳)6月3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21-2022年度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相关情况。
(资料图片)
发布会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三庭庭长马莉莉介绍,两年来,山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出发点,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落脚点,坚持兼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原则,公正高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妥善化解劳动纠纷,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一、公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着力提升审判质效
(一)收结案数量持续增长
1.从收结案情况看,2021-2022年山东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10315件,其中,2021年收案54073件,2022年收案56242件,同比增长4%。2021-2022年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08787件,其中,2021年结案51745件,2022年结案57042件,同比增长10.2%。2021年结收案比为95.7%,2022年结收案比为101.4%,同比增长5.7%。
2.从审级情况看,山东法院一审收案数量持续增长态势,二审收案数量略有下降,再审审查案件、再审审理案件收案数量略有增长。一审收案数量由2021年的40012件增加为2022年的42319件,同比增长5.8%;二审收案数量由2021年的11783件下降为2022年的11536件,同比减少0.02%;再审审查案件和再审审理案件数量分别由2042件、236件增加为2149件、238件。
3.从地域分布情况看,山东各地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量分布不均衡。青岛、济南、烟台3地市收案数量均超过1万件。滨州、威海、菏泽、东营4地市收案数量不足3000件。青岛收案数量最多,相当于收案数量最少的6地市收案数量之和,地域分布相差较大。结案情况基本与收案情况保持一致,其中,青岛、济南、烟台、潍坊4地市结案数量均超过1万件。
(二)调解撤诉率明显提升
2021年,全省法院劳动争议一审案件调撤率为39.9%,二审案件调撤率为15.6%,再审审理案件调撤率为16.4%。2022年劳动争议一审案件调撤率为42.1%,同比增长8.2%;二审案件调撤率为15.9%,同比增长0.3%;再审审理案件调撤率为20.3%,同比增长3.9%。
(三)二审改发率略有下降
2021-2022年山东法院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劳动争议案件共1706件,改发率为7.5%。其中,2021年改发率为8%,2022年改发率为6.9%,同比下降1.1%。
从地域上看,2021年枣庄、日照、菏泽、泰安4地市二审改发率超过10%,改发率较高。2022年山东各地市二审改发率均低于10%,其中,滨州、东营两地市改发率不到5%。
二、妥善化解劳动纠纷,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
(一)坚持兼重保护原则,助力经济持续发展
山东法院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发展并重原则,积极履行审判职能,努力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妥善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企纾困、促稳定促发展、复工复产等政策要求,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山东高院第一时间发布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并对因疫情引发的劳资纠纷涉诉风险进行了调研分析,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加强对全省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精准指导。针对小微企业涉及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群体性诉讼,东营法院制定工作预案、疏通绿色通道、加强应急处置,倡导劳资双方共渡难关,保障了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稳定。
积极化解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业态已植根于社会生活各个角落,催生了新业态用工模式。网约车司机、物流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维权案件随之出现。与传统用工纠纷相比,新业态用工纠纷呈现出涉及多方诉讼主体、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疑难、劳动关系确认存在重大争议、立法尚有空白等特点。山东法院坚持和谐发展理念、互利共赢原则,合理认定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山东高院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泰安中院与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措施的通知》。滨州法院与美团、饿了么外卖平台召开联席会议,为新业态就业群体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二)不断健全审理机制,探索新型审判方式
山东法院不断健全案件审理机制,及时更新裁判理念,创新优化审判方式,公正高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优化审判方式,实行专业化审判,促进适法统一。随着涉公司高管、高级技术人员、网络平台等新型劳动争议的增多,新型劳动关系界定及规范问题亟待解决,实行劳动争议类案专审,有利于强化团队合力,提升审判质效。济南法院在劳动用工密集、劳动争议集中的地区设立了两家“劳动法庭”。淄博张店区法院在马尚人民法庭设立了劳动法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潍坊、菏泽等地法院均成立了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合议庭或审判团队,推进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统一裁判尺度。
探索要素式办案,推行裁判文书改革,提升审判效率。对简单化、类型化的劳动争议案件,采用要素式、表格式的审理方式,对简单一审案件推行要素式文书,促进了纠纷公正高效解决。枣庄法院制作了全市首份要素式和表格式相结合的一审文书格式,实现了劳动争议简案快审。烟台招远市法院创新劳动纠纷案件“要件审判九步法”,快速归纳争议焦点、认定事实,以流程化审判促效率、提质量。青岛、济南、淄博、菏泽等地法院成立了劳动争议速裁团队,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对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实行集中送达、集约审理,确保在依法公正审理基础上高效审结。
(三)完善裁审衔接机制,发挥裁审合力效应
山东法院立足“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加强同仲裁部门业务联系,统一裁审尺度,构建顺畅高效的裁审衔接机制。
山东高院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会签了《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方案》《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举办了“全省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促进了“裁审衔接”,统一了裁审标准,提高了劳动争议的处理效能和案件质量。
济南、青岛、淄博、枣庄、泰安、威海、滨州、菏泽等地法院均与劳动仲裁部门建立了联动长效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推动仲裁和诉讼两种制度优势互补,提升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质效。济南法院设立了裁审联络员制度,青岛法院构建了“1+3”裁审衔接机制。淄博法院与仲裁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劳动争议调裁诉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滨州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枣庄、东营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共同编写了《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解答》。东营中院与劳动仲裁部门联合发布《东营市依法规范用工问题工作建议》,成立了裁审衔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具体办事机构,联合开发了全国首创的“裁审协同办公平台”。
(四)构建部门联动机制,促进纠纷多元化解
山东法院注重加强与工会、人社、司法、仲裁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打造“多位一体”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新格局,促进纠纷诉前化解,取得了解决劳动争议的良好成效。
济南历下区法院创立了“一调四联”的工作方式,联合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多元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吸纳上级法院退休法官为特邀调解员指导参与调解工作;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工作方式,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报》予以专题报道。淄博法院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了劳动争议裁调、诉调对接工作室,与工会法律援助制度相衔接,其中,淄博高新区法院建立了“助企工作站”,淄博淄川区法院借助网格员、人民调解员、公司调解人员助力诉前协商化解纠纷。烟台招远市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接乡镇和行业性调解组织,设立了法院领导驻矿山专班,与村委、人社局等部门联合调解。日照、菏泽等地法院协调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引导劳资双方协商处理争议。滨州中院联合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出台了《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成立方案》。潍坊法院不断推进“工会+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德州陵城区法院通过“定期+机动”的方式,及时组织劳动仲裁部门、人社部门等多方联动,妥善处理政策性遗留类型案件。临沂中院与市工会联合成立了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开展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全市工会组织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方案》,与八部门联合下发了《临沂市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实施方案》。
(五)积极加强审判指导,促进裁判标准统一
山东法院聚焦审判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调研指导,制定裁判规则指引,不断提升服务大局的司法能力。
山东高院下发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新业态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用工关系的认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关系何时终止等31个劳动争议案件的疑难争议问题统一了全省裁判标准。调研完成了《山东高院关于审理涉就业歧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加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情况报告》《2022年省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改发情况分析》《劳动争议纠纷类案解纷研究报告》《山东高院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和职业伤害保障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等。
淄博中院编写印制《劳动争议案件一审事实查明指引》《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事实查明指引》等,明晰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审查重点和法律适用难点。枣庄中院编写《劳动合同解纷指南》,推进了类案裁判规范化建设。烟台招远市法院深入剖析涉矿劳动争议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涉矿山劳动纠纷案件呈四方面特点》为审判工作提供了参考。
(六)多样精准普法宣传,主动延伸司法服务
山东法院坚持司法为民、能动司法,向前、向后延伸司法服务,拓展司法便民服务的边界。通过送法进企业、进社区等形式,运用法院公众号、官网等新闻宣传途径,加大典型案例宣讲,提升劳动者和市场主体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规范合法合理用工,从根源上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发生。依托新媒体、新技术等宣传舆论阵地,向社会各界讲述劳动争议案件背后的司法故事,推动法院大宣传格局构建。
山东高院制定发布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合理表达诉求。青岛法院开展了“法治营商环境企业行”系列活动,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现场调研等方式以案释法,为企业提供面对面、点对点的法律服务。淄博法院落实服务企业专员制度,组织法官深入企业送法上门、培训指导、普法宣传,并针对劳动争议集中的用人单位开展了“私人订制”司法服务,防范用工风险,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枣庄法院主动走访有整改计划和存在用工隐患的企业,建立常态化沟通指导渠道,在企业设立法官服务工作站、诉源治理工作站,编写发放了《新办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指引》,定期开展劳动争议法律培训和矛盾化解工作。烟台招远市法院结合“一企一法官”沟通交流机制,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系统梳理用工法律风险给予专业法律指导,并向后延伸司法服务触角,探索“劳动维权+就业帮扶”机制,与工会对接帮助因工受伤等原因就业困难的劳动者再就业,从根源上化解社会矛盾。日照中院安排业务骨干多次赴辖区企业普法授课。德州陵城区法院专项开展企业风险提示告知活动,为企业发放了防范劳动争议法律风险明白纸。东营法院针对当事人行动不便、涉案人数较多的劳动争议案件,采取巡回审判方式,深入厂区、社区开庭审理案件,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稳定就业大局
山东法院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审判理念,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推进信息化与审判执行、诉讼服务、审判管理的深度融合,不断提升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工作效能。注重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用人单位稳定有序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因企业经营困难产生的拖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支持劳动者与企业共克时艰,促进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用人单位生存发展、有序运转。及时协调、研究、化解新旧动能转换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加大调解和解力度,为经济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二)继续推进审判机制建设,锻造专业化审判队伍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繁多复杂,诉讼请求内容繁琐多元,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许多问题欠缺明确法律规定,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因此,要继续完善劳动争议专业化审判机制,合理配置审判力量,提升审判质效。强化政治引领,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锻造既政治坚定、又精通法律、且熟悉社会保障政策的劳动争议专业化审判队伍。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劳动争议新难问题加强调研指导,以调研报告、学术文章、精品案例、司法建议为载体,助力解决新型疑难案件,提升司法能力,统一裁判尺度。
(三)继续完善调裁审衔接,构建多元解纷机制
主动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联系,推进“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统一“裁”“审”标准,积极帮助劳动仲裁部门源头化解劳动争议案件,力求诉源减少诉讼案件。构建多方联动,协调发挥行业协会、工会等各方力量,健全多层次矛盾化解机制与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形成纠纷化解合力。对地区、行业影响较大的产业结构调整,加强风险预判和评估,提前制定劳动争议处置预案,力争把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各级法院将继续延伸审判职能,针对审理中所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的管理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企业自身强化法律意识,严格依法用工,规范用工管理,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引导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秉持职业道德,强化证据意识,依法理性维权。
(四)继续化解重点领域纠纷,构建新业态保护合力
继续妥善化解建筑工程领域、新就业形态等重点行业纠纷。依法认定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妥当审理该领域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进一步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一站式诉讼服务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得到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注意防范相关虚假诉讼。近两年山东高院审理了多起实际施工人、包工头利用农民工工资的特殊保护规定,以虚构农民工工资的方式进行虚假诉讼的案件。该类诉讼经当事人精心策划具有极强的隐蔽性,需要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予以谨慎甄别。
近年来,因新业态从业人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增长态势。下一步,山东法院将继续坚持保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与保护平台经济有序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更新裁判理念,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把握本质特征,合理认定平台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法律关系。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研指导,着力解决新业态用工纠纷司法实践难点问题,统一全省裁判标准。继续完善多方协同治理机制,积极探索新业态社会保险制度,形成保障从业者权益的合力,促进新业态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