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资料图)
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结合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财务”)的有关
材料、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涉及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等金融业
务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公司联席保
荐机构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
的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中信财务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
照和金融许可证。公司与中信财务的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
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符合中信
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与中信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
情况与《专项报告》《专项核查意见》情况一致,不存在影响公司
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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